□ 法治时评
□ 马树娟
最近几天,四川成都,山东东营,聊城莘县司法机关在审理当地发生的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都判决当事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以劳务代偿的方式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这种生态损害赔偿方式引起公众的关注
从相关新闻报道来看,这几起案件具有很强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有的是为防止鸟类叨食自家果园果实,自行购买粘网,致使大量鸟类撞网死亡,有的是为饱口腹之欲,在未办理狩猎证和特许猎捕证的情形下,在禁猎期和禁猎区内非法狩猎,有的是为牟取私利,用剧毒物质毒杀大雁,野鸭等动物这些行为无论是无心之过,还是有意为之,都导致大量野生动物死亡,生态资源遭到破坏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不仅关系到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系统平衡,还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相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因此,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刑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均对保护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作出规定在这几起案件中,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在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同时,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附带提起了公益诉讼
对于任何一起环境公益诉讼而言,诉讼并不是目的,维护公益才是无论是让当事人承担生态修复费用,还是以提供劳动的方式作为替代性补偿,都是为了教育警示更多人增强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珍视生态环境这一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只有每个人都珍爱环境,保护生态,我们才能拥有一个更为美好的地球家园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10月9日,为配合《生物多样性公约》年第十五届联合国缔约方大会,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展示了检察机关的经验做法,引导各地检察机关持续深入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独特效能。
[责任编辑: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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