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职业病鉴定管理条例。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级和省级两轮鉴定。
日报讯为加强河北省职业病鉴定机构管理,规范职业病鉴定工作,日前,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的《河北省职业病鉴定管理条例》明确,职业病鉴定由设区市和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申请进行。
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在领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后30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区,市卫生部门或者其指定的鉴定机构申请首次鉴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卫生厅或其指定的鉴定机构申请再次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表,职业病诊断证明,申请省级鉴定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据介绍,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资料齐全的,向双方当事人发送《职业病诊断鉴定受理通知书》,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职业病诊断鉴定补充资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资料。
参加职业病鉴定的专家由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人或者其委托的鉴定机构根据其专业类别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入选专家组成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诊断鉴定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并抽取5—10名候补鉴定专家,其中半数以上为职业病诊断专业医师
[责任编辑:李陈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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